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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渡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1 审批与通航有关的固定鱼具、贮木场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1 审批与通航有关的过江管道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1 审批与通航有关的过江隧道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1 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涵洞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1 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护岸矶头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1 审批与通航有关的滑道房屋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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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件管理办法

 

为规范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办件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即办件的管理

(一)即办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

(二)即办件的办理

1、即办件即收即办,即时或当天办结。

2、对办结的即办件要及时输入到即办件数据库。

二、限时件的管理

(一)限时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一定时间审核或现场踏勘等,不能当场办结的。

(二)限时件的办理

1、限时件收件后,应及时将数据输入到承诺件数据库,并打印《重庆市万州区行政服务中心限时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交中心督查睡,第三联存窗口。

2、限时件必须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3、限时件所涉及的内容,如属于部门内部相互协作办理的事项,应由受理的窗口单位自行协调办理,不得要求服务对象去办理相关手续。

三、联办件的管理

(一)联办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生产性、建设性等项目,需经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联合办理的(含外来投资者所申请的各类事项)。

(二)联办件的办理

1、联办件受理后,应及时将数据输入到联办件数据库,并打印《重庆市万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交中心督查处,第三联存窗口。

2、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主持召开联审会议,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3、按项目属性由窗口综合部门为承办责任单位,无综合部门的由窗口主管部门为承办责任单位。

4、联办件参照限时件的办理程序和要求处理,主办责任部门负责对各个环节审批办件的跟踪协调督办,直至办结。

(三)联办件的范围:服务对象申请需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属联办件。

1、区计委为基本建设项目联办件的受理主办责任部门;区经委为技术改造项目联办件的受理主办责任部门为,区建委为房地产开发联办件的受理主办责任部门;区工商局为企业注册登记(含个体私营企业)联办件的受理主办责任部门;区贸易委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办件的受理主任责任部门。

2、除此之外的联办项目按谁主管、谁承办的原则办理。主办窗口责任部门受理联办件实行首办责任制,受件后,应立即通知各有关部门,牵头落实审办,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服务对象在承诺时限内凭《重庆市万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联办件通知书》交费、领件。

3、牵头单位协调落实不了的事项可提请服务中心协调。

四、答复件的管理

(一)答复件的认定

1、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经业务受理窗口初审,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2、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

(二)答复的办理

1、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能够当场或当天认定为答复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并予以答复;对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认定的,可按“限时件的办法”予以处理。

2、服务对象对答复件有异议的,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予以复核、认定并反馈服务对象。

3、对办结的答复件,应及时将数据输入到答复件数据库,并打印《重庆市万州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答复件通知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交服务对象,第二联交中心督查处,第三联存窗口。

五、转报件的管理

(一)转报件的认定

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政府初审,并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

(二)转报件的办理

1、转报件按限时件的要求办结。

2、转报件受理后,窗口责任部门应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

六、联审会议

1、联审会议由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牵头责任部门负责安排并由牵头单位领导主持会议。

2、联审会议参加人员由牵头单位提出并与区中心商定。

3、联审会议要求

(1)牵头单位要告知申办者准备好有关文件、资料,在会前两个工作日将联审资料报送区中心业务处。区中心业务处负责通知有关单位参加联审,并将联审资料送达。

(2)参加联审的单位接到联审会议通知后,由本单位负责审批的领导或委派能全权处理该项业务的代表参加会议。缺席的视为同意联审会议意见,并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追究其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

(3)联审会议决定需现场踏勘的,由牵头单位组织集体踏勘。

(4)为简化联审程序,减少会议,对一些联审范围内的小项目、简单项目,实行“联办项目审批联系单”制度。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将联审资料和“联系单”送达后,各窗口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区中心业务处和牵头责任单位。各窗口在“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后,视同联审会议的决定,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七、联席会议

联审会议对无法处理的重大事项,由区中心报请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本暂行办法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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